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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
提案是立法的第1個步驟。提案的來源為: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立法委員及符合立法院組織法規定之黨團。至於預算案之提出,則專屬於行政院。 提案先送程序委員會,由秘書長編擬議事日程,經程序委員會審定後付印。程序委員會置委員19人,由各政黨(團)依其在院會席次之比例分配。但每一政黨(團)至少1人。院會審議法案的先後順序,由程序委員會決定。 政府提案或委員所提法律案列入議程報告事項,於院會中朗讀標題(一讀)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或逕付二讀。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由提案人說明提案旨趣,經大體討論後,依院會之決議,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預算案於交付審查之前,行政院院長、主計長及財政部部長應列席院會,報告施政計畫及預算編製經過並備詢。 委員會審查議案時,可以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列席就所詢事項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以供委員參考。法律案交付審查後,性質相同者可以併案審查;但已逐條討論通過之條文,不能因併案而再行討論。議案審查完竣後,應就該議案應否交由黨團協商,予以議決;院會討論各委員會議決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得經院會同意,不須討論,逕依審查意見處理。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得依規定舉行公聽會,邀請正、反意見相當比例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士出席表達意見,並將其意見提出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作為審查該議案之參考。第二讀會討論經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決議逕付二讀之議案。二讀時先朗讀議案,再依次進行廣泛討論及逐條討論。二讀會是相當重要的一個環節,對於議案之深入討論、修正、重付審查、撤銷、撤回等,均是在這個階段做成決議。經過二讀之議案,應於下次會議進行三讀;但如有出席委員提議,1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三讀。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立法院議事,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程序議決外,其餘議案僅需經二讀會議決。委員對於法律案、預算案部分或全案之決議有異議時,得依法於原案表決後,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復議動議。復議動議經表決後,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完成三讀之法律案及預算案由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並函送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10日內公布之,或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之程序,由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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