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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馬地區應比照成立「金馬離島委員會」
陳福海促成立金馬離島委員會
案由
本院陳委員福海,建請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國家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金門、馬祖地區人民亦同。」爰此,金馬地區應比照成立「金馬離島委員會」,專職推動金馬居民事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中華民國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是政府據以造福人群、保障人民權益的最高法典,憲法既已明文規定金馬地區人民與原住民應受憲法上的保障,唯目前金門地區仍有諸多不足之處,如政府已成立「原住民委員會」,專職原住民政策與事務工作推動,照顧原住民福祉。金馬地區應比照成立「金馬離島委員會」,專職推動金馬居民事務。
二、金馬民眾繳相同的健保費,但金馬地區衛生醫療設施嚴重的不足,早期國軍占用民地迄今尚未妥善的處理還地於民,金馬地區就業率與家戶所得長期偏低,且都為缺乏就業機會所苦,金馬離島民眾未能比照原住民55歲即可支領老人津貼……等問題,建請政府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規定,加強照顧金馬離島民眾權益。
行政院回復內容
為落實政府組織改造目標,本院前於本(97)年2月將「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送請貴院審議。惟面對當前全球經濟嚴峻局勢,政府組織體制面臨全新挑戰,為強化政府治理能力,本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爰於本年10月8日召開第1次會議,決議組織改造採分階段實施,並以馬總統政見所提機關列為優先推動重點,推動同時並應兼顧精確界定政府功能、釐清政府應有職掌、縮減機關數量等目標,以建立靈活有效之決策機制。在未來推動策略上,政府將於傾聽社會各界意見後檢討調整,於既有研議成果基礎下,衡酌國家未來發展與提升國家競爭力之需求,建立彈性精簡且具效能之行政組織,預計於貴院第7屆第3會期提出「行政院組織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送請貴院審議。至陳委員建議成立金馬離島委員會職司金馬居民事務一節,政府將納入通盤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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