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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法英德四國中小學校長權力比較
美法英德四國中小學校長權力比較
河北師範大學 劉茗
  中小學校長是特定的社會角色,是學校管理關係的承擔者與創造者,是學校教育改革的關鍵人物。校長的權力直接關係到學校的辦學品質與效益,影響到一所學校的整體形象。由於政治、經濟、文化背景的不同,當今世界各國中小學校長擁有的權力差異很大。探討各國中小學校長權力的模式和特點,博採眾長,為我所用,對於加強我國學校管理體制的改革,提高學校管理工作的品質將大有裨益。



  美國:校長權力隨著社會的發展在不斷變化



  美國是典型的地方分權制國家,聯邦政府沒有管理教育的許可權,教育管理權主要在各州。州的教育行政機構組織包括州教育委員會和州教育廳。事實上,許多州把實際教育管理權都委託給地方教育行政機構——學區來行使。美國的學區是直接、具體實施州教育政策和管理公立中小學的最基層的教育行政機構。儘管美國各州、各學區賦予校長的職權明顯不同,如有的州在學校法規中確立了校長的法律地位,並單獨立法規定了校長的職責;有的州給校長以教師地位;有的州的學校校規中只提及了與校長工作有關的責任……但是,中小學校長是負責學校全面工作的法人代表的地位在全國則是相同的。



  探討美國中小學校長的權力,不難發現,美國校長的權力隨著社會的發展在不斷變化。僅以美國中學校長權力來說,是伴隨著角色特徵逐步發展起來的。100多年來,發生了五次比較大的變化。



  1865~1885年間,美國中學校長作為普通的教育工作者而從事某些學校管理事宜,其工作信條是“教學性的教師”。1888~1905年間,隨著美國中學的進一步擴大,美國學校校長需要更多地“關注和指導”學校的教育方案,“作為應用哲學”的管理信條成了其學校管理的特徵。



  20世紀初期,在強調經濟效益高於一切時,美國學校校長出現了另一新的管理信條,即“作為經營的學校管理”。此時美國中學校長對內負責全校工作,對外代表學校的角色已建立起來,具備了三項持久的基本權力:即學校的組織和管理、教學的監督和領導、學校——社區關係的協調和維護。這些職能延續至今仍沒有本質的改變,校長通常不再或很少從事教學工作。



  1930~1950年間,隨著美國經濟“大蕭條”的爆發和羅斯福“新政”的出臺,民主思想以及人人都可參與學校決策的觀念日益蔓延,學校中的民主使學校管理人員的權力和威望江河日下,但他們所從事的“技術性工作”對美國中學來說仍是不可缺少的。校長在管理學校的過程中十分強調士氣、團體的凝聚力、合作以及非正式組織等方面。此時校長的權力集中體現在作為社會代理人的校長。



  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美國學校管理在不忽視學校非正式組織的作用的同時,更重視學校正式組織中的人的行為。美國學校管理中出現的“作為應用行為科學”的學校管理信條,左右著美國中學校長的工作方式。美國中學校長作為應用行為科學家,延續至今。



  美國中學校長的發展歷程充分表明,美國中學校長管理中學事務方面的權力是逐步獲得和擴充的。考察美國學校管理現狀,我們會發現,美國學校管理的早期信條至今仍留有許多痕跡。如美國中學實行教學與行政分工制,70%的中學校長不親自承擔教學任務;有些中學校長仍傾向于把自己看做行政經營者,而其他人則把自己看做是“教學性的教師”。行政經營型校長的權力集中于行政和經營,把學校順利運行作為自己的主要職責。其主要精力集中在行政督導,從事學校各部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獲得教職員的依賴與支持,贏得學生的愛戴與尊敬;爭取社會合作與支持,處理學校與社區居民、地方教育委員會的關係,以及為募集學校經費而努力。他們對教學工作起監督作用,管理支持教學的資源。如,制定預算、編制報告、搜集和傳達資訊等。至於學校的教學管理、學生管理、行政事務管理多由副校長承擔。把自己定位於“教學性的教師”的校長,則更關心教學、教研和教改活動的進行,謀求課程與教學的改進,並經常性地評估教學品質,努力創造有益於學習的學校氛圍。他們把“教學管理”、“教師工作評價”、“課程設置”視為自身最主要的三項權力。



  無論美國中小學校長自身怎樣定位,與歐美其他國家中小學校長權力相比,美國中小學校長不僅工作職權大,對內負責全校工作,對外代表學校,而且職權範圍十分寬泛,校長的基本職權可分為以下五大類:



  ⒈決策權。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校長有最後決定權。校長在決策之前,要召開各種會議,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但最後拍板的是校長。美國中小學校長擁有對學校的組織和管理、教學的監督和領導、學校——社區關係的協調和維護的決策權。



  ⒉教學管理權。在美國,教學的監督和管理被視為學校管理工作的核心。美國中小學校長的教學管理權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是課程編制,即根據國家和學區的課程方案、課程指南等,針對本校學生的需求和學校目標,編制並實施反映學區觀點的課程方案。第二是負責師資的在職培訓,即校長必須保證教職員的繼續教育,促進教師教學技能的提高和教學方法的改進。第三是教學評估,包括對教學大綱、教學計畫、教學內容、資源利用、教學方法以及教學實踐的全程評估。



  ⒊人事管理權。美國中小學校長的人事權包括學生人事管理權和教學人員人事管理權。校長對學生的人事管理權主要體現在對學生人事工作人員的監督上。學生人事主要是針對學生的調查統計、心理健康、就業等方面進行的工作。校長可任命諮詢協調員或成立學生人事服務委員會,以分擔學生人事服務的繁重任務。美國中小學校長對教學人員的人事管理擁有相當大的權力。儘管教學人員的招聘和辭退是學區的職責,但校長對教學人員的招聘、工作安排、教學人員能力的開發及辭退起著決定性作用。尤其是在學區依法終止教學人員的聘用關係時,校長的評價則成為學區人事決策的基礎。



  ⒋財經管理權。美國中小學校長的財務管理名目繁多而且複雜,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編制財政計畫和學校預算,購買物質設備和教科書,登錄校產,保管學校各項設施,調控飲食服務,交通運輸,校舍、校產的維護和維修,監督學校後勤工作人員的工作。



  ⒌協調公共關係權。校長首先要協調好學校內部各部門的組織之間的關係,獲得教職員的信賴與支持,贏得學生的愛戴與尊敬。還要爭取社會合作與支持,處理好學校與社區居民、地方教育委員會的關係。美國學校與社區的合作極為重要,校長必須編制維護學校——社區關係的學校計畫,使學校內外部人員保持雙向有效的溝通。一方面,校長應加大宣傳,讓公眾瞭解學校的目標和目的。另一方面,校長又要聽取公眾對學校的反映和意見,以獲得他們的支持,共同致力於青少年的教育。



  近年來,美國中小學校長管理協會,在政府支持下,開展評選全國優秀校長的活動。優秀校長的標準是有領導才幹,在社區工作卓有成效,得到教師、家長認可,能夠幫助學區其他學校的校長提高水準等。由此可見,是否協調好公共關係成為優秀校長的重要條件之一。



  美國的學校要接受社會監督,社區成立教育委員會,選舉各界人士和學生家長代表為教育委員會委員,學校教育計畫和改革方案,均需交委員會討論,聽取意見修改後,方可執行。《美國2000年教育目標法》把家長參與學校管理,法定為國家的重要教育目標。1997年初,克林頓總統在《美國21世紀教育》的報告中提出“家長選校”和“學校責問”兩項建議,其核心內容就是,家長可以選擇學校並參與學校管理,經過家長評審不合格的學校,家長可以要求關閉。可見,美國教育行政干預較少,但社會監督力度大,這樣能大大減少校長決策的片面性。



  法國:校長具有雙重作用



  法國屬於中央集權制的國家,法國的教育行政機構,獨立于一般行政體系之外。教育部對下屬大學區、省、縣、區實行垂直的教育行政領導。法國中小學實施校長負責制。中小學設校長一名,校長秘書一名,另有兩人管理教務和總務工作。學校理事會是協助校長工作、參與學校管理的學校內部組織。它由校長、行政和服務部門代表、教育教學人員代表、學生家長、學生代表和地方人士各5人組成,校長為理事會主席。學校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有:討論和研究校內的規章制度、教師和家長互通情況的方式、教學班的定額、學生上學交通、學校食堂管理、課外活動等問題。另外,法國中小學還設置教師委員會、學生委員會、家長委員會,共同參與學校管理。



  在法國,校長作為學校的一員,既是校長又是任課教師。他們同教師一樣,均是國家公務員,聘任權在國家,而不在學校,工資直接由國家教育部發放。法國對校長的選拔非常嚴格,既注意資格,也注重經歷,競聘校長職務的教師必須通過嚴格的考試和培訓。這些措施既保證了校長的品質,又提高了其權威性。



  法國中小學校長具有雙重作用:他們既是國家代表,擁有權力,又是執行工具,負責準備、執行學校行政會議的決議。校長的職責包括檢查教學進度;負責維護秩序和安全衛生;對違紀行為進行懲戒,並向司法主管機構提起訴訟;監督和評價教師業績等。



  英國:校長雖是教師身份,但權力在擴大



  英國的教育管理體制從行政建制到學校內部的機構設置都比較精簡。就教育行政管理而言,在垂直層次上僅分為中央和市(郡)兩級。中央教育行政部門為聯邦教育部,直接受教育大臣領導,管理全國的教育事業。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則為市(郡)教育局,接受教育部和市(郡)行政部門的領導,管理下屬教育部門的事宜。



  就學校內部的組織機構而言,英國實行的是校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由各方代表組成的校董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校長是學校首席行政長官,向校董事會負責,執行校董事會的決議並主持學校的日常行政管理事務。



  英國的中學通常設校長1名,副校長若干名;小學設校長1名,副校長或校長助理1名。中小學校長、副校長均為教師身份,要承擔一定的教學任務。在中小學中,專司管理工作的是“接待室”,其實際職能類似于我國的校長辦公室,根據學校規模設3~5名專職人員。除此之外,各學校還設1名高級教師和教育活動協調人,協助校長管理日常教學工作和其他事務,由德高望重、經驗豐富的任課教師兼任。



  20世紀80年代,英國中小學校長的權力主要有:制訂學校的辦學方針、目標、實施措施,並努力使這些設想為大家所接受;建立或改組學校內部組織,安排經費和教師,使決策得到貫徹;使每個教職工明確自己的職責,並保持高昂的工作熱情;通過工作評估與檢查使全體教職員工具有並保持一定的工作水準;為使學校目標實現,尋找一切可以尋得的幫助與支持;與校董事會成員、地方教育當局及其他學校校長保持密切聯繫和友好的合作;搞好對學校工作的自我評估,找出短處,設法予以補足。



  為解決學校教育品質問題,更好地發揮教育培養人才、服務經濟的功能,增強英國在國際上的經濟競爭力,1988年,英國頒佈教育改革法。通過改革,把原屬地方教育局的許多權力,諸如學校經費使用權和學校管理權等下放到中小學校,由學校管理委員會及校長負責,即在教師聘用、經費分配、教職工工資、圖書資料及設備、清潔衛生、校舍修繕、貧困生資助等方面有決定權。



  隨著英國政府教育改革的一些措施逐步落實,中小學校管理也在發生著深刻的變化,呈現出複雜性和變動性的新特點。在這種環境下,校長就不可能僅是一個教學管理者的角色,還應是一個經營管理者、協調者、領導者的角色。校長要主動進行角色調整,以適應複雜變化的學校管理環境。學校可根據自己的情況,自主決定內部的管理機構。校長的主要職責是:①與學校管理委員會一起管理學校,具體負責學校的日常管理工作;②管理學校的政策、規劃;③管理教學;④管理教職員工;⑤管理預算。



  隨著英國政府對中小學校管理改革的深入,對校長素質的要求也越來越高。現在作為一名校長,不僅要管好教師和學生,還要管理經濟環境,提高投資效益等。這種新的變化、新的環境、新的工作,給校長帶來了挑戰,使校長感到工作有壓力。為解決在學校管理中所遇到的新問題,校長自身產生了強烈的要求培訓的願望。



  英國校長一旦聘用,即可拿到豐厚的薪金。一般的校長年薪要比教師平均年薪高出近一倍。具體數額根據學校規模和校長本人資歷來確定,如在一個有1100餘人的綜合中學裏,校長的年薪近4.2萬英鎊。校長受聘後,如果在兩年內不稱職需要解聘,必須遵循解雇校長的固定程式,並不得違犯總的勞動就業法的要求,超過兩年,解雇校長就很困難。只要校長想幹,就不能辭退,直至60歲或65歲退休。英國校長職業的穩定性和優厚待遇,對許多教師來說,是他們一生中所欲爭取達到的目標。



  德國:校長一律任課,行政工作較少



  德國屬於聯邦制國家,在教育管理上,聯邦政府同各州政府有著明確的分工。聯邦憲法規定:“整個教育事業置於國家監督之下,教育、科學的立法管理主要由各聯邦州負責。”聯邦政府在教育領域的權力主要由聯邦教科部行使,但整體教育外交和師資待遇等則由聯邦外交部和內政部負責。聯邦政府的主要職能是:行使競爭性立法權,即聯邦政府在某教育領域如果不立法,各州就可自行立法,如果聯邦已立法,各州應以聯邦立法為依據,制定有關規定;行使框架立法權,主要是確定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則,與各州共同承擔高等學校的新建、擴建,參與具有跨地區意義的教育規劃和科研促進事務。



  德國各州政府在教育管理方面享有充分的自治和自主權,教育領域的基礎原則不是由聯邦政府的主管部門確定,而是由各州之間相互約定。根據憲法規定,只要聯邦法律沒有另作規定,各州政府即可在教育領域內行使國家權力、履行國家義務,教育的立法和行政權在基礎教育領域裏尤為明顯。為避免各州教育形成明顯差異,保持德國教育體系的統一性,各州組成了州教育部長聯席會議,以協調各州的教育政策和措施,確保各州教育事業的一致性和互通性。各州達成的一致意見就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國家協議”。



  德國中小學設校長一名,由地方教育部門任命,副校長由校長任命。除了校長和副校長,還有校長秘書一人,學校沒有其他行政人員。德國中小學校長由於一律任課,甚至要上一門主課,各州保留著對學校行使管理權,所以,他們的行政工作較少,主要為執行州教育部的教學計畫,負責組織家長委員會,進行教學分工及安排教學計畫,具有負責學校的校舍設備、財務和公共關係的職能。房屋管理和清潔衛生由社會服務機構負責。學校會議是學校的決策機構,由教師和家長代表組成,人數各占一半,其職責是決定諸如選用教材、經費使用、學生成績評定、家庭作業情況等問題。德國中小學校長以法定的會議主持人的身份出席會議,通過會議管理學校及行使其職權。



  德國中小學校長的權力集中體現在教學管理上,必須是優秀教師並且具有管理才能者,才能勝任校長工作。因此,德國對中小學校長的選拔也是很嚴格的,大致分為四步:第一步,刊登招聘廣告,由區政府進行初選。第二步,對初選合格者進行考察:1.聽課,瞭解入選者的教學水準;2.對年輕教師進行評價,看其有無指導教師的能力;3.召開一次教師大會,看其組織能力如何;4.檢查對教育政策法規掌握的情況。第三步,根據考察結果,區政府與學區教育局協商確定推薦人選。第四步,上報州政府任命。有的州在任命之前還進行考試,合格者才任命當校長。在經濟合作組織成員國中,德國校長、教師的工資待遇是最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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